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平顶山市沧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3民初9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育英路交叉口西北侧蓝湾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555P。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告:平顶山市沧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612号院(高新工业园有限公司办公楼521、52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9623002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新南环路东段代庄村(东澳水城小区大门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3519007U。
法定代表人:闫良军,总经理。
被告:河南晨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9760878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商家熠,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女,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平顶山市沧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晨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家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