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等11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申字第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万均(******),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墙长孩,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尚国利,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均,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电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万均、***、墙长孩、尚国利、***、***、***、***、*平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劳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的最终错误。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光明电力公司诉称***等工人应退还多领的款项14118元,及2012年9月份实际应向***等10名工人支付的工资数额为10482元。对此,光明电力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光明电力公司没有提供***等工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应领取和已领取工资数额明细。虽然光明电力公司称***等工人曾预借24600元,但不能证明该预借款应当与2012年9、10月份的工资相冲抵。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光明电力公司支付***等11人2012年10月份工资32397元并无不当,光明电力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