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3民初1316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358417185Q。
法定代表人:高智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真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街道太行明珠**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3537758C。
法定代表人:李运芝,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吕春元
审判员 杨文飞
审判员 马建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楚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