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高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运芝,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3民初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防水工程劳务合同》系劳务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双方当事人在《防水工程劳务合同》中约定的法院即上诉人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涉案《防水工程劳务合同》实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劳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施工工程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诉人承建被上诉人的防水工程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并就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工期、工程保修、工程量、验收办法、安全事故处理、双方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虽然上诉人是以清包工的形式承包,但建筑工程的劳务承包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类型,故本案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河南省宁陵县,故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陈建国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庚
书记员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