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519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艳旭,河南硕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运芝。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7元,减半收取计246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朝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