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建筑公司

某某、商丘和阳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116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系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和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086297043B,住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蔡景彪,该公司经理。
被告:蔡景彪,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超,系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虞城县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175090714E,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东郊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任富祥,系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和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蔡景彪、***、第三人虞城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和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追加虞城县建筑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商丘和阳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在反诉中追加虞城县建筑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属于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和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追加虞城县建筑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