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建筑公司

某某、虞城县建筑公司第六工程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01民初116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
被告:虞城县建筑公司第六工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代表人:范兴东,该工程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英,男,该工程处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告:虞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东郊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任富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虞城县建筑公司第六工程处、虞城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立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