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建筑公司

商丘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商丘中联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5740号
原告:商丘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560KW0T,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刘店乡后楼村。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中联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72470438H,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木兰大道南侧6号楼(鑫硕宾馆)。
法定代表人:孙海彦,经理。
被告:虞城县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175090714E,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东郊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任富祥,经理。
被告:孙庆贺,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商丘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商丘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被告虞城县建筑公司、被告孙庆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孙庆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可能因被告孙庆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孙庆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胜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