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虞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东郊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任富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虞城县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调解内容无法确认被执行主体,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425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永军
审判员  马永伟
审判员  丰新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