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853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
被告:河南省虞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虞城县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