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534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300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