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534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300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