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158号 原告:***,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300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3年7月14日出生,满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