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300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调仲字[2023]第111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9920元。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调仲字[2023]第111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汤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