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承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承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2民初2165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承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0008706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刘会来,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承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会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冀0682民初216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北京承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7298元进行了冻结。2019年8月19日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承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729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胜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