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10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3397224U。
法定代表人:谷联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再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退回执行款1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608元,另负担本案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银、车辆、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系统。2019年12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民再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