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675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孵化器**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3397224U。
法定代表人:谷联会。
原告***与被告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梁 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