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10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谷联会,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鹿民二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3.36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304元,另本案执行费4904元。但其仍未按期履行。
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公民)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鹿民二初字第00517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