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0109执16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2月6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北高庄村。
被执行人: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孵化器C座栋01单元0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湘江道119号1栋2单元230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109民初76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本息共300000元,于2025年6月1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5年8月1日前偿还30000元,自2025年10月1日起于每个偶数月的1日前支付20000元直至偿清。如被告***、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原告***可就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扣除已偿还金额后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偿还最后一期本息前支付原告***。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本院通过传统查询及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