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91民初5923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8年,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30***。
被告:谷某某,男,1962年,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公民身份号码:132***。
被告:河北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谷某某、河北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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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