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诉人安阳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裴姣,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裴雅澜,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安阳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殷都区人民法院(2011)殷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殷都区人民法院(2011)殷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