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916号
原告::上海农工商前卫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长兴乡前卫农场1街坊5丘。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中兴镇广福路138号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农工商前卫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