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浮山县众祥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03民初419号
原告: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尚会国,经理。
被告:浮山县众祥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浮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浮山县众祥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70元,减半收取4285元,共计4285元,由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