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特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洛阳巴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经济开发区鑫和佳园公寓楼1-14层。
法定代表人:高继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高继斌,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龙区寇店镇朱村10组,身份证号码410321197012257855。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富雅东方B座1103。
法定代表人:尚会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一、仲裁委未对反请求第一项作相应裁决,明显错误;二、申请人申请对工程质量鉴定,仲裁委没鉴定而超出申请人的反请求作出裁决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一、双方在仲裁庭审中已对以房抵债协议解除,已无争议;二、工程质量没有问题,申请人没有递交鉴定申请,仲裁裁决已让支付申请人维修费14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6日,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洛仲字第164号裁决:
(一)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75336、61元,违约金2078421、67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9月1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
(二)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代交购房按揭贷款32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7月10日至还款之日止)。
(三)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代交物业管理费33261、8元和房屋实测面积增大补缴款2776元,两项合计36037、8元。
(四)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卫生间防水维修费21000元,卫生间瓷砖粘贴费126000元,两项合计147000元。
(五)对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六)(仲裁费的负担)略。
(七)高继斌本人对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