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2767号
原告: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号*幢1-1103。
法定代表人:尚会国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伊滨区。
原告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双方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由洛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起诉。
原告所预交诉讼费5460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