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2767号
原告: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号*幢1-1103。
法定代表人:尚会国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伊滨区。
原告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双方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由洛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起诉。
原告所预交诉讼费5460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