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3执290-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洛阳市王城大道***号富雅东方*座1103。
被执行人: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新安县正村镇中岳村。
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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