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11执异86号
异议人(案外人):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富雅东方B座1103。
法定代表人:尚会国。
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2017)豫0311执保653号执行一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起异议称:申请撤销(2017)豫0311执保653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位于洛阳市东方今典天汇中心写字楼406、407两套楼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5日,***将本人位于洛阳经济开发区鑫和佳园公寓楼1-14层酒店(原名洛阳芭堤雅酒店,现名维也纳智好酒店)装饰工程发包给申请人进行施工。工程施工中申请人按照约定给申请人签订了东方今典天汇中心两套房屋的转让合同以冲抵工程款。在买卖合同签定后,***将以上房屋交付给了申请人,并且该房屋的按揭贷款自2015年11月至今一直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尚会国支付。但直到现在才得知,在*******、***纠纷一案中,***申请贵院对以上房屋进行了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贵院对以上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对以上房屋的查封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
经本院审查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豫0311执保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继斌、***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豫0311执保653号,并于2017年7月***日将***购买河南东方置地有限公司名下洛龙区滨河南路***号1-1幢406、407予以查封。异议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洛阳尚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连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