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11民初4829号
原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5楼5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00幢2-303、2-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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