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舞钢市恒茂发木业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4659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对原告舞钢市恒茂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0303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0303民初4659号判决第4页判项第一项“按年利率3.7‰”补正为“按年利率3.7%”。 审判员 刘 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