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303民初2946号
原告:郑州凯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大道与敬业路交汇处东润城璟园3号楼一单元17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5楼5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凯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与被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发展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凯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六建发展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六建发展公司向凯旋公司支付租金381136元;2.判令六建发展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8113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和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六建发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日,凯旋公司与六建发展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六建发展公司承租凯旋公司的施工升降机。合同签订后,凯旋公司依约向六建发展公司交付了租赁物资,后经双方结算,共产生租赁费用811136元,但是六建发展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故提起诉讼。
六建发展公司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凯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六建发展公司未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凯旋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日,六建发展公司(甲方、承租人)与凯旋公司(乙方、出租人)签订《建筑物资(中小型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物资为施工升降机(双笼3800元/台每月,单笼1800元/台每月);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15日起,乙方应甲方通知,自行承担运费在三日内将租赁物运往甲方指定的新乡恒大金碧天下.半城湖工地,并经甲方验收或调试符合使用要求,自符合使用要求后次日起计算租金;甲方指定***为租赁物接收人,乙方的履约代表为***;租金每6月结算一次,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每次按发票金额的60%支付,余款在租赁期限届满半年后付清;甲方不按时支付租金的,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等。
2.凯旋公司提供《物料提升机结算清单》6份,清单上凯旋公司加盖公章并由***签名,六建发展公司由***签名(其中一张上除***签名外还有***签名,一张上除***签名外还有签约代表***以及***签名)。6份清单上载明结算金额分别为:35200元、110800元、349899元、215466元、80838元、18933元,总计811136元。凯旋公司提供公司建行账户的明细账显示六建发展公司向其付租金430000元。凯旋公司自称六建发展公司使用多台升降机,归还时间不一,最后一台设备归还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凯旋公司与六建发展公司签订的《建筑物资(中小型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凯旋公司提供结算清单6份,载明六建发展公司应付租金为811136元,该清单有六建发展公司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对凯旋公司主张的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凯旋公司自认六建发展公司支付租金430000元,余款381136元未支付,其逾期付款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凯旋公司主张六建发展公司支付剩余租金381136元,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按逾期付款利息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参照立案时同期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65%为标准。凯旋公司主张的诉讼保全担保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六建发展公司未到庭、未提供相反证据对凯旋公司的主张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凯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81136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3.65%,以38113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租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郑州凯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85元,由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