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民初488-1号
原告:郝玉,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工区。
被告:河南硕远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8号新世纪广场1-6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伟。
被告: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8号新世纪广场1-6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郝玉诉被告***、河南硕远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豫0305财保711民事裁定书,因原告郝玉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古城路支行账号为13×××52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宋世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孙 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