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5民初1835号
原告: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林,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洛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如倩,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8元,减半收取6269元,由原告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兰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