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民初488号
原告:郝玉,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工区。
被告:河南硕远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8号新世纪广场1-6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伟。
被告: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8号新世纪广场1-6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郝玉诉被告***、河南硕远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豫0305财保711民事裁定书,因原告郝玉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郝玉名下位于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52幢211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洛阳分行账号为17×××37银行存款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告河南硕远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洛阳自贸区科技支行账户为41×××10银行存款的查封。
四、解除河南硕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洛阳市西工区城乡建设局应得工程款86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宋世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孙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亚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