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驰骋园林有限公司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森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24民初1947-1号
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
法定代表人:肖波,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魏中祥。
被告:新乡市森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外贸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朱全国。
被告:河南驰骋园林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史庄镇花卉市场
被告:法定代表人:巴瑞
被告:巴瑞。
被告:崔晓琳。
被告:李宏彬。
被告: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史庄镇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
被告:冯凯。
被告:冯素新。
被告:丁桂新。
被告:陈希勇。
被告:李新生。
被告:任之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森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朱全国、河南驰骋园林有限公司、巴瑞、崔晓琳、李宏彬、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XX、冯凯、冯素新、丁桂新、陈希勇、李新生、任之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丁桂新因涉嫌犯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被告丁桂新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崔 嵬
审 判 员  冯芝娟
人民陪审员  张 宁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