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驰骋园林有限公司

河南驰骋园林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东浮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执741号
申请人河南驰骋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史庄镇花卉市场。
法定代表人樊雁飞,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东浮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东浮庄村。
法定代表人浮立永,任村委会主任。
关于河南驰骋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东浮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特3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东浮庄村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调解书内容向申请人河南驰骋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463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069元。因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东浮庄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驰骋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东浮庄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东浮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证券信息。
三、我院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特33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和耀
审 判 员 王**光
审 判 员 潘贵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杨二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