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驰骋园林有限公司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森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4民初1947-2号
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肖波,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魏中祥。
被告:新乡市森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外贸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朱全国。
被告:河南驰骋园林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史庄镇花卉市场
被告: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史庄镇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任之旭。
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森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朱全国、河南驰骋园林有限公司、**、***、***、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XX、**、***、***、***、***、任之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09元,予以退回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崔嵬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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