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民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金昌路。
法定代表人毛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上诉人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2)陕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昌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昌通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昌通公司自愿撤回上诉,***自愿撤回原审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2)陕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