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1631号
原告:***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灵宝市阳平镇西常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282092530382E。
法定代表人:王随斌,该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太科,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金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83438868K。
法定代表人:赵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投资三百余万元,在灵宝市××镇××村建设一香菇厂。2021年5月份,被告承建三门峡到灵宝西闫乡的沿黄公路,为了修路,把河道拦截垫高,仅留几个很细的排水管,9月18日晚,暴雨普降,因弘农涧河整个河道拦截垫高,河水受阻,排水不畅,水位暴溢。造成原告的香菇、大棚、活动房、冷库多处财产损毁。现起诉损失暂定1000000元。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庭前预备会议交换证据,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给原告原告***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卫常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