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19)冀1102民初5453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金昌路;
法定代表人:赵鑫,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诉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告隐瞒了2020年3月25日双方签署的合同,明显规避管辖,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该案应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的《拼装型金属波纹管工程安装合同》中约定管辖地为原告所在地。而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桃城区,即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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