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02民初1644号
原告:***,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金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8343886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