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02民初1644号 原告:***,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金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8343886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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