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门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2民初3705号 原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5161682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崤***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崤***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五街坊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00MB1N6455X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金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8343886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路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发展中心)、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通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锦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路发展中心退还原告保证金4407380.2元及利息106823.88元(利息从2021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请求判决至款***之日);2.被告昌通路桥公司对其中2940000**证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公路发展中心由原三门峡市公路局、三门峡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三门峡市公路局路产路权管理处整合组建。2013年1月至9月,原告与原三门峡市公路局签订3份改建工程协议,向原三门峡市公路局交纳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完工后,原三门峡市公路局金退还部分保证金,截至目前尚拖欠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4407380.2元。其中,S32线三洛界***至管道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的保证金294万元由被告昌通路桥公司代交给三门峡市公路局,故被告昌通路桥公司应当对该笔保证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不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故该案不属于本院专属管辖,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80元,待该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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