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汇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4056号之一 原告:三门峡汇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南湖路工学院东门对面二楼东头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FC1YM12。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金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8343886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三门峡汇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原告三门峡汇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当日作出(2023)豫1282民初40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186.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审理中,原告三门峡汇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汇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汇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6.64元,减半收取2538.32元,保全费1571元,共计4109.32元,由原告三门峡汇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