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64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黄南小区13号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FH9TC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金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8343886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3)豫1282民初64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三门峡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三门峡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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