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黄县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3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县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北环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712607919G。
法定代表人:司希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6763336G。
法定代表人:李方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黄县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黄县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黄县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黄县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9元减半收取5864.5元,由上诉人内黄县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53.5元,由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11。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宏勋
审判员  王燕燕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