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民终2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长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太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赵乾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锋,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家伟,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太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张利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