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11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平顶山是湛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乡统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2853926M。
法定代表人:张全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0日,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与河南鼎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1、被告河南鼎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7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鼎泰公司已偿还的利息50000元,应从中予以扣减);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河南鼎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益类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
三、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鼎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