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11执1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将被执行人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施工嵩县金牛公司35KV赵沙工程在嵩县金牛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45700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