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104021972********。
复议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号院*号单身楼。身份证号码:4104031974********。
被执行人: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乡统***组。组织机构代码:5828539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411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湛河区人民法院审查查明,湛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与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2017)豫0411民初97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在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6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暂停向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支付。2017年6月27日,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41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7年7月20日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向湛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再查明,湛河区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与**、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2017)豫0411民初63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在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4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暂停向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支付。2017年4月27日,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41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699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已归还的利息92100元应从中予以冲减);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向湛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豫0411执1246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平湛执字第12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在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65万元划拨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顶山市卫东区支行账户10×××66。2017年12月4日,湛河区人民法院将划拨的50万元支付给***。***对此不服,于2018年9月14日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纠正将***冻结在先的工程款支付给***的执行行为。
湛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优先受偿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本案中,***与**、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在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采取的执行措施早于***与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对该工程款均无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由***就执行财产在先受偿;在***未就执行财产受偿情况下,直接执行该款错误,异议人***要求撤销划拨该款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不服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湛河区人民法院没有查明事实,机械执法,裁定错误,特申请复议撤销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411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湛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与**、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对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在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进行冻结。而***与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对鼎泰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在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进行冻结。在被执行人未处于资不抵债状态,且申请执行的债权都是普通债权时,应由***就执行财产在先受偿。综上,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411执异7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