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11民初204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乡统**一组。组织机构代码证:5828539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现法院根据原告记明被告的住所信息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以无人接收而退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在被告明确后,另行主张相应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