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30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890、1892、1894号和江汉路1786号钱龙大厦202室,组织机构代码:843086690。
法定代表人杨轶华。
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悍马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740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胡建妹,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陈**飞,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妹、***、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妹、***、陈**飞支付案款22106846.9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733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妹、***、陈**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于2020年9月30日委托兰溪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妹、***、陈**飞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妹、***、陈**飞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妹、***、陈**飞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20年10月12日传唤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妹、***、陈**飞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21年2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妹、***、陈**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妹、***、陈**飞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飞名下有位于兰溪市××路××号××幢××单元××室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2月6日委托兰溪市人民法院对该不动产予以查封,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案款(案款已支付至2020浙0108执3096号案件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院对该不动产予以解封,并不再处置。被执行人***、胡建妹名下有位于杭州市××幢××室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对该不动产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21年3月17日,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妹、***、陈**飞尚应支付案款22106846.92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89506元,案件受理费157334元。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妹、***、陈**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0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石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