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异34号
异议人河南中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产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55962431-6。
法定代表人赵根福。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和江汉路**钱龙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308669-0。
法定代表人杨轶华。
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悍马,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悍马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中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产业聚集区,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赵根福。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胡建妹,女,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陈**飞,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吴利华,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婕置业有限公司、***、胡建妹、***、陈**飞、吴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河南中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8月27日,异议人河南中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南中婕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河南中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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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俞柳函
人民陪审员 张 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丽渊